1人死亡!北京潘家园发生坠楼!

 公司新闻     |       来源:leyu乐鱼    发布时间:2025-02-13 17:44:33

  

1人死亡!北京潘家园发生坠楼!

  2024年11月7日13时许,高某民组织赵某同、李某等、王某军三人前往11号楼

  13时5分许,赵某同先将工作绳绑扎在11号楼屋顶东墙上一外挂钢制爬梯后,悬吊至楼体五层西南侧开始作业。

  13时20分许,赵某同在作业时突然失稳,导致其坠落至下方一层的拱形水泥遮雨棚上,后向西弹出坠落至地面。

  事故发生后,卓远一弘公司技术员孙某弢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线”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将赵某同送往北京市垂杨柳医院进行抢救。

  事故发生后,卓远一弘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施救,对现场进行了封锁保护,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了事故情况。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楼体一层处设有一高约4米的拱形水泥遮雨棚。楼外一层地面上有一赵某同使用的五点式安全带,已因救援切割破坏。

  ,卓远一弘公司实施工程人员;经鉴定:赵某同符合高坠致创伤失血休克死亡(鉴定书编号:CY2024BL0304号)。

  高某民未向实施工程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赵某同在进行悬吊作业的准备工作时,未有效固定工作绳,且在无防坠落保护设施、无“生命绳”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悬吊作业,在作业时工作绳突然脱落,导致其高坠死亡。

  卓远一弘公司未将事发项目的外墙粉刷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以包代管交由高某民负责组织施工。未制定外墙粉刷悬吊作业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制定悬吊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委派具备相应管理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

  卓远一弘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未审查实施工程人员的高处作业资格,未确保实施工程人员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赵某同违规进行悬吊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卓远一弘公司未对实施工程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致使赵某同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行悬吊作业。对有关责任人员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向实施工程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冒险组织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实施工程人员违规进行外墙粉刷悬吊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悬吊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赵某同违规进行悬吊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刘某昌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2.

  未参与制定悬吊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事发项目的实施工程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检查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赵某同违规进行悬吊作业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王某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3.

  未参与制定悬吊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事发项目的实施工程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检查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赵某同违规进行悬吊作业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崔某东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4.

  对施工现场失管失查,将外墙粉刷工作以包代管交由高某民负责,未审查事发项目悬吊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资格,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赵某同违规进行悬吊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卓远一弘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四)其他处理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卓远一弘公司要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合法组织施工,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管理,杜绝以包代管的情况再次发生。(二)

  卓远一弘公司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在施项目的安全管理上的水准。一是要根据施工项目详细情况制定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划定风险项、风险点。二是在作业前要对实施工程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技术交底,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高风险作业项目要开具作业票,明确作业内容、作业人员,避免违规作业的情况再次发生。三是要派遣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管理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在场,督促实施工程人员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方案开展作业。四是要坚持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要坚持“早发现、早汇报、早整改”,做到“四个及时”。(三)

  卓远一弘公司要强化施工区域内高风险作业管控。一是当工程中存在高风险作业内容时,要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再开展施工工作。二是要严格审核实施工程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三是要严格制定作业配套工具的入场检查制度和流程表单,确保向实施工程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作业过程中抽取部分配套工具进行安全性能测试,对于达到年限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设备及工具,及时进行报备处理并更新。(四)

  潘家园街道要全面排查辖区内限额以下在施工程情况,进一步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一是要重点加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督促实施工程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二是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增加检查频次,对未登记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或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确保各项施工平稳有序。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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